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史某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工商银行营业部干部。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吉祥1路X—X号X-X-X室。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洮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路X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沈阳第一监狱建房办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大东区X街X号。

上诉人史某某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才玉莹主审,代理审判员王银华参加评议,于200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史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沈阳中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0年10月18日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上诉人以每平方米2080元的价格购买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位于沈阳市大东区吉祥1路X—X号吉祥家园X栋X室,建筑面积为83.48平方米的房屋一处。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按期交付了房屋,上诉人亦全部给付了房款。并于2002年11月6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在该房证上盖有“出售公房”的印章一个。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吉祥家园系经过沈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为辽宁女子监狱内部集资建房,并经辽宁省省直机关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该房属经济适用房。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批准书、通知单、商品房预售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收据、通知书、证明、辽监办字[1999]X号文件等证据材料予证实,经原审法院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协议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件,实为一般的买卖合同。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系辽宁省沈阳监狱系统为解决干警、职工住房单位自筹资金所建,属经济适用房,不是商品房。原告要求被告按商品房承担违约责任给付违约金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如认为合同无效可变更诉讼请求,但本院向原告示明后,原告拒绝变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史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史某某负担。

宣判后,史某某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请求,要求给付商品房产权证,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与被诉人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被上诉人开具正式商品房销售发票。但被上诉人给上诉人办理的是带有“公房出售”字样的产权证,并多收了大修基金及其他费用。原审法院未对所购房屋性质予以审查。如按原审法院确认的是公房的话,那么就应按公房价格计算,被上诉人应返还按商品房收取的价格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商品房的买卖关系,被上诉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原审法院确认是一般买卖关系,与事实不符。请二审法院予以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售给上诉人房屋的价格没有超出政府的规定,房屋就是集资建的,剩下的几套房屋为了还工程款就卖给了上诉人,也没有将房价提高,给上诉人办理的房屋产权性质就是私有产权,可以出售也可以抵押,就是私有产权证。至于上诉人提出多收钱、契税等问题,被上诉人没有违法,契税要交到财政部门,大修基金被上诉人一分钱也不能花。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签订的是商品房预售协议,但被上诉人出售的房屋实为职工住房单位自筹资金所建。依据当时被上诉人出售房屋的价格,上诉人在购房时应当知道所购房屋的实际状况,被上诉人已将房屋交付给上诉人使用,并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证实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义务。现上诉人已经实际居住使用,又以要求确认所购房屋的性质,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理由不足,被上诉人已给上诉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并不影响上诉人进行正常交易,及实施其权利,为此对上诉人的请求不予支持。至于上诉人在二审中提出的超出其在一审诉讼请求以外的其它问题,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元整,由上诉人史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青

代理审判员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才玉莹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韩某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