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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鑫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鑫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乡。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华,湖南湘江(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路。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学民,湖南湘鼎(略)事务所(略)。

本院于201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株洲市鑫鑫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株洲市鑫鑫建材有限公司诉称:被告长期拖欠原告货款x元,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该款及利息(从2009年元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损失,按年利率5.4%计算)。

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欠货款x元属实,愿意支付。

查明: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因购买原告株洲市鑫鑫建材有限公司的建筑材料,拖欠货款x元未付,酿成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日前将货款x元、利息5000元全部付清给原告株洲市鑫鑫建材有限公司;

二、原告株洲市鑫鑫建材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按时履行,则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株洲市鑫鑫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全部货款及利息(从2009年元月15日起算至2011年5月1日止,按年利率5.4%计算)。

本案受理费4344元,减半收取2172元,由被告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周运生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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