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阳百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甲。
法定代表人:宋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方伟,辽宁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百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2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百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74元,减半收取10,637元,由原告沈阳百X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马岩
代理审判员韩鹏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孝剑波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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