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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某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玉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玉山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X镇人民大道X号,机构代码x-8。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联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玉山县人,务农,家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日作出的(2010)玉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乙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某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王某乙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王某乙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帐号为x上的存款人民币3742.58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屠童飞

二0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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