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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双峰县人,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5月19日经双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略)),2010年12月8日由双峰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以双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彭彦杰独任审判,于201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邓静担任记录,被告人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6年4月20日傍晚,受害人吕某某与肖某球、郭某某在双峰县县城里卖完稻谷后在城南一饭店吃饭,吕某某打电话邀原来认识的陈小燕(已判刑)出来一起吃饭,陈小燕即打电话告诉朋友彭云华(已判刑),称有个荷叶的吕某某邀她出去玩,此人是做稻谷生意的。彭云华得知后认为吕某某经常找自己的女朋友,心中很是气愤,便想从吕某某手中敲诈钱财。随即打电话给周秋华(已判刑)及被告人罗某某,要他们租车来双峰县城,可以合伙去搞点钱。周秋华、被告人罗某某均表示同意。

随后,周秋华和被告人罗某某二人租车来到双峰县城,找到彭云华,三人坐车至城南十字路口,彭云华又打电话给陈小燕要她到城南十字路口来。陈小燕来到后,彭云华提出从吕某某身上搞钱,罗某某、周秋华、陈小燕默认。彭云华安排先由陈小燕把吕某某带至城南文塔街X号其租房内,过段时间后再由彭云华等三人上楼去“捉奸”,好去问吕某某要钱。

陈小燕与吕某某等人吃过饭后,陈小燕邀请吕某某去其租房内玩。吕某某、肖某球、郭某某三人与陈小燕一起到了陈小燕的租房,坐过一会儿后,肖某球与郭某某离开房间到外面办事。稍后,早已在楼外等候机会的彭云华、周秋华及被告人罗某某迅速上楼,彭云华拿出钥匙迅速把门打开后,质问吕某某为什么与其女友陈小燕单独在一起,吕某某不想解释欲走,彭云华抓住吕某某的衣领,朝吕某某踢了两脚,周秋华、被告人罗某某假意说吕某某的不是,彭云华见吕某某想走,于是又踢了吕某某几脚,并说解释不了那就给5000元钱了结,吕某某同意出100元,周秋华和罗某某假意从中调和要吕某某出1080元把此事私了。吕某某被迫同意并当场拿出了500元给彭云华,并打了张580元的欠条。彭去华才允许吕某某离开,吕某某下楼后便向同行的郭某某借了500元再返回楼上,又将钱交给了彭云华并将欠条撕了。事后,周秋华分得330元(包括租车费),罗某某分得160元,除去开支200元,剩下的310元由彭云华、陈小燕分得。受害人吕某某的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在法庭上不持异议,并有户籍资料、(2006)娄中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被害人吕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肖某甲、肖某乙的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同案犯彭云华、陈小燕、周秋华的供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抢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某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在法庭上,被告人罗某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拆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8日起至2013年6月7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彦杰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邓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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