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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因动迁安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已病故),女,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胡某某。

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与被上诉人胡某某因动迁安置纠纷一案,上诉人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以在动迁时胡某某已经承诺回迁房由原承租人继续使用,而胡某某违背该承诺,在上诉人未给其开具准住通知单,胡某某未依法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下,强行私自占用回迁房,致使原承租人无法回迁安置,故原审判决系认定事实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于2005年4月4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董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马岩,代理审判员李方晨共同组成合议庭,由李方晨主审,合议庭进行了评议。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存在以下问题:

1、原审法院在案件审理期间,胡某某已于2005年1月3日病故,应依法对该案中止审理,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审法院判决沈阳市房产地产发展中心与胡某某补签争议房屋的拆迁协议是否妥当,有无法律依据,应在重审时认真审查,依法予以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04)大民一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董菁

审判员马岩

代理审判员李方晨

二00五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某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项: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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