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某某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1-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号X-X-X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号X-X-X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上诉人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商某某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5)东民一房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8月2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志福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吕丽主审、代理审判员才玉莹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被上诉人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赵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9年11月13日商某某与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高某某将其座落在沈阳市东陵区X街X巷X号X号楼X室的使用权住房以55,000元的价格卖给商某某。协议签订后双方将房屋与价款交付对方已实际履行。但按协议约定,该房成交前所欠的各种费用应由高某某承担结清。商某某进住前该房共欠采暖费4465.10元。商某某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协议书,及(2002)东民初字第X号、(2005)东民一合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在协议中明确了该房成交前所欠的各种费用应由被告承担。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但原告的请求数额应根据有效证据确定。被告提出该房是从马少清手里买的,采暖费应由马少清承担的辩解,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另案告诉。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高某某给付原告商某某采暖费人民币4465.1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5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高某某不服,以其购房占有期间不欠采暖费,不应承担此费用为由上诉来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商某某答辩称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某某与被上诉人商某某签定的房屋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履行。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了买方(被上诉人)进住前的各种费用由卖方(上诉人)承担结清,上诉人就应当履行支付尚欠采暖费用的义务,其主张该费用应由原房主马少清承担一节,可另案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205元,由被上诉人商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志福

审判员吕丽

代理审判员才玉莹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韩鹏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