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辽中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辽中县X镇X街X号甲。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吉元,辽宁诚信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公司项目经理,住(略)。
被告:辽宁美丽家园房屋技术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沈阳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中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辽宁美丽家园房屋技术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沈阳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银华主审,代理审判员陈兴田参加评议。于200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辽中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吉元、蒋某某,被告沈阳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彤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告辽宁美丽家园房屋技术服务管理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辽中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200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辽中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中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90元,减半收取13,04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青
代理审判员王银华
代理审判员陈兴田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白凤歧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