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

上诉人贺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审原告王某某于2010年4月7日向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某与贺某离婚,婚生子贺某Dt由王某某抚养,贺某按城镇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用,贺某承担婚生子医疗费2500元,返还王某某婚前财产,分割婚后共同财产。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0年10月18日作出(2010)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贺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王某某与贺某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于2007年4月29日登记结婚,2008年8月18日婚生一子取名贺某Dt。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王某某要求离婚,婚生子贺某Dt由王某某抚养,贺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30万元。贺某同意离婚,婚生子贺某Dt由王某某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2009年10月至11月,婚生子贺某Dt因患癫痫病在安阳地区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王某某提供门诊收费专用票据原件4张、复印件2张、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复印件1张,票面金额3327.2元,证明贺某Dt生病住院的费用。王某某认可贺某支付2000元医疗费。王某某婚前财产有:木制大立柜1个、双人床1张、单人床1张、写字台1张、折叠椅2把、1万元存单1张、被子8条,其中1万元存款由王某某在婚后取出交给贺某承揽工程使用。贺某认可18条被子中的8条是王某某的婚前财产,另外10条被子是王某某家提供的棉花、贺某家提供的被面做成的。贺某认为王某某在婚后自愿将1万元存款交给贺某使用,该笔款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某陈述婚前财产还有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1个,但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贺某也不承认。双方夫妻共同财产有:海尔冰箱1台、格力空调1台、电暖气1台。贺某婚后承揽工程收入3万元,但贺某称因家庭日常开销、还外债、为其父看病已全部花光。贺某称有x元夫妻共同债务,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王某某不予认可。贺某提供安阳市党政综合办公楼管理处出具的工资证明及工资表,证明其工资为每月750元。

原审法院认为:王某某、贺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事务产生矛盾,王某某要求离婚,贺某同意离婚,双方已无和好可能,应予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贺某Dt年龄尚小,且贺某同意婚生子贺某Dt随王某某生活,故王某某要求抚养婚生子贺某Dt的请求,予以准许。贺某可以在不影响婚生子贺某Dt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情况下,行使探望权。贺某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为每月750元,但从庭审过程中可以看出,贺某还有其他收入来源,故贺某应每月支付婚生子贺某Dt抚养费350元。婚生子贺某Dt的医疗费应由王某某、贺某共同负担,贺某已支付2000元,故王某某要求贺某支付全部医疗费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某的婚前财产木制大立柜1个、双人床1张、单人床1张、写字台1张、折叠椅2把、被子8条,贺某应予返还。贺某称另10条被子系王某某家提供棉花,贺某家提供被面做成的,为便于分割,确定10条被子中的5条归王某某所有,5条归贺某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贺某应当返还婚后使用王某某的婚前存款1万元。王某某要求贺某返还婚前财产金项链1条、金耳环1对、金戒指1个,但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财产的存在,贺某也不承认,故不予支持。对于已查明的夫妻共同财产,应从财产的来源、生活需要等方面考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予以合理分割。海尔冰箱1台归王某某所有,格力空调1台、电暖气1台归贺某所有。贺某婚后承揽工程收入3万元,但贺某称因家庭日常开销、还外债,为其父亲看病已全部花光,王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3万元工程款实际存在,故王某某要求分割3万元工程款收入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贺某称有共同债务x元,王某某不认可,因涉及第三人的权益,应由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贺某离婚;二、婚生子贺某Dt随原告王某某生活,被告贺某每月10日前支付婚生子贺某Dt抚养费350元(从2010年9月至婚生子贺某Dt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被告贺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某婚前财产木制大立柜1个、双人床1张、单人床1张、写字台1张、折叠椅2把、被子13条,支付原告王某某婚前财产人民币x元;四、王某某、贺某夫妻共同财产海尔冰箱一台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格力空调1台、电暖气一台归被告贺某所有;五、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被告贺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贺某、王某某各负担150元。

贺某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贺某使用王某某婚前财产x元,并判令向王某某支付x元,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2、贺某的收入为750元/月,判令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明显不公。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王某某辩称:1、小孩有癫痫病,还要上学,每个月抚育费350元根本不够用。2、婚前x元存款属于王某某个人财产,贺某将该款取走后用于工程投资,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王某某、贺某婚姻基础一般,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王某某要求离婚,贺某在一审庭审时同意离婚,故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并无不当。婚生子贺某Dt患有癫痫病需吃药治疗,一审法院判决贺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并无不当。关于王某某婚前x元贺某取出使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贺某应当返还王某某的婚前存款1万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贺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宏阁

审判员李晓

审判员李颖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李娟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3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