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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甲,女,1962牛6月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略)-X号322。

委托代理人关某乙,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X号,系沈阳市第七纸箱厂退休工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伍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系该公司安全队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系该公司安全部部长。

上诉人关某甲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宋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某林、董莉(主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3日,关某甲乘坐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所属242路公交车(车号为辽x),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X街X路口处,该公交车因与三轮车抢道,致使关某甲受伤。经公安部门认定,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关某甲受伤后,在沈阳市市五院住院治疗17天(2004年1月3日—2004年1月20日)。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支付住院费5839.1元。关某甲出院后,又到沈阳市市五院及医大附属一院门诊治疗,支出医药费672.5元。

原审法院认为,关某甲乘坐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所属的242路公交车受伤,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对原告关某甲因此所受损伤应予赔偿。原告关某甲所提交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收据没有相应诊断书,到维康等药店所购药品,且系在就诊医院以外购买,不能证明这些支出与交通事故有关,此部分药费不予支持。原告关某甲因伤住院及出院后休息,2004年1月3日至2004年4月31日未上班,在此期间发生的误工费应由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住院期间系二级护理,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亦应由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关某甲因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原因受伤,导致精神受到伤害,应给予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赔偿800元的精神抚慰金是恰当的。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交通费870元,以及营养费,后期风险医疗费,缺乏证据,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关某甲医药费672.5元,120急救费230元,误工费4500元,护理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元,合计7202.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8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宣判后,关某甲不服上诉称:1、赔偿2004年1月3日至2007年1月3日的误工费计x元。2、赔偿出院后药房购药费用、后期风险及医药费x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870元。

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关某甲提出赔偿2004年1月3日至2007年1月3日的误工费计x元的问题,原审法院依据医院出据的诊断书日期判决给付误工费4500元并无不当,现上诉人要求赔偿2004年1月3日至2007年1月3日的误工费计x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某上诉人关某甲提出赔偿出院后药房购药费用、后期风险及医药费x元的问题,因关某甲受伤后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已由被上诉人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支付完毕,现要求赔偿出院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审法院判决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定,对出院后自行在药房购买药品,无医院病志记载,故对上诉人并菊提出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某上诉人关某甲提出后期风险及医药费x元的问题,因未能提供证据,故本院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某上诉人关某甲提出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870元的问题,根据有关某律规定,受害人住院治疗,赔偿义务人应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及实际发生的合理交通费用。原审法院判决以缺乏证据为由,未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用系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5]沈铁西民一权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赔偿关某甲住院伙食补助费255元(17天×15元),交通费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计536元,由沈阳丰城巴士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刚

审判员董莉

审判员王某林

二ОО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文博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某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爱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某据应当与应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某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某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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