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邱某乙与其弟邱某丙抢劫出租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邱某乙,曾用名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略)。因涉嫌抢劫罪于200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看守所。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3日以沈检刑诉字(2004)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邱某乙与其弟邱某丙(已判刑)预谋抢劫出租车,并于1998年5月14日23时许,在沈阳市皇姑区X路“龙凤大酒店”附近拦乘蔡某戊(被害人,男,42岁)驾驶,车牌号为辽x的红色捷达出租车,行至沈阳市皇姑区X路沈阳空军第二招待所附近一胡同内停车时,被告人邱某乙手持一把尖刀刺中蔡某戊的下颌、肩等部位,并与邱某丙将蔡某戊推下车后将该车及车内人民币200元抢走。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104,100元,被害人蔡某戊的损伤程度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人邱某乙于2004年8月27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害人蔡某戊的陈述,证人邱某丙、杨某某、张某丁证言,伤害法医鉴定书,估价鉴定,投案自首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辩认材料,赃物照片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邱某乙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以抢劫罪处罚。

被告人邱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称自己在抢劫过程中,没有用刀刺被害人。在逃期间,自己是主动投案自首,希望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1998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乙与其弟邱某丙(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沈阳市皇姑区北行附近,拦乘被害人蔡某戊驾驶的辽x号红色捷达牌出租车。当车行至沈阳空军第二招待所附近的胡同时,被告人邱某乙手持尖刀刺被害人下颌、肩等部位,反抗中至被害人全身多处锐器伤,经法医鉴定,左手深屈腱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随后,邱某丙进到驾驶室内将被害人挤到座位中间,驾驶出租车逃跑。途中,被害人蔡某戊被推下车,二人抢走该车及车内的人民币200元。被抢车辆价值人民币104,100元。案发后已追缴返还被害人。2004年8月27日被告人邱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蔡某戊的陈述证实,被两名男子抢劫出租车并造成伤害的经过。

(2)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举报邱某丙卖车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抢劫邱某丙的事实。

(3)证人邱某丙的证言证实,伙同被告人邱某乙抢劫出租车,出租车司机还被邱某乙用刀刺伤的过程。

(4)辩认笔录,证实被害人蔡某戊辩认出被告人邱某乙系抢劫时坐在副驾驶上的人,邱某丙系坐在后座的人。

(5)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蔡某戊全身多处锐器伤,左手深屈肌腱断裂,损伤程度为轻伤。

(6)估价结论,证实捷达普通型轿车价值人民币104,100元。

(7)扣押返还单及物证车辆照片,证实案发后被抢车辆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

(8)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蔡某戊于1998年11月25日因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压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邱某乙提出的在抢劫过程中没有用刀刺被害人的辩解。经查,被害人蔡某戊、同案邱某丙均证实被告人邱某乙在抢劫过程中用刀刺伤被害人下颌等部位的事实,故对辩解不予采纳。被告人邱某乙提出的自己系主动投案自首,应从宽处理的理由,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并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4年8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卢刚审判员樊友明

代理审判员柳震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林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与其 出租车 抢劫 邱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