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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杂木公路沙石场诉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杂木公路沙石场,住所地清原县北杂木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高某甲,男,该单位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王之修,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省长。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高某乙,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北杂木公路沙石场诉被告辽宁省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杂木公路沙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判长高某丁

审判员刘永江

代理审判员张宇声

二○○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董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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