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株洲市交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株洲市交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江某某,破产管理人负责人。

2009年11月8日,株洲市交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其破产费用和职工安置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解决,截至2009年9月底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已全部完成。请求本院终结株洲市交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株洲市交通局劳动服务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其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株洲市交通局劳动服务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彭雁斌

审判员胡芸

审判员彭建爱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林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