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鹤壁市鹤山鹤林碳素厂复议申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鹤壁市鹤山鹤林碳素厂,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X路。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复议人鹤壁市鹤山鹤林碳素厂因不服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2005)鹤山执异字第160-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期间申请复议人鹤壁市鹤山鹤林碳素厂于2009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鹤壁市鹤山鹤林碳素厂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鹤壁市鹤山鹤林碳素厂撤回复议申请。

执行员翁仙峰

执行员张晓华

执行员杨柳

二ОО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杨柳(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