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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醴陵市王仙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市××市××镇。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该镇副镇长,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市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X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丁某某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纠纷一案。于2006年8月18经株洲仲裁委员会审结,株洲仲裁委员会(2005)株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醴陵市X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丁某某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实,均不能依法处置,造成本案无法执行兑现。本案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X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法发(2009)X号]之规定,裁定如下:

株洲仲裁委员会(2005)株仲字第X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万自力

审判员伍狄

二OO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肖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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