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79岁。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47岁,公民代理,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男,47岁。

上列原告诉被告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因经济往来,被告欠原告人民币x元。2009年6月1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所欠张某某现金捌万元整(¥x),尽量想办法每月给还一部分”的欠条。之后原告多次当面或打电话催促被告还款,但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拒不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欠款x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于经济往来中借给被告孙某某八万元,后被告孙某某于2009年6月13日给原告出具载明“所欠张某某现金捌万元整(¥x),尽量想办法每月给还一部分”的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状诉来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有孙某某签名、日期为2008年6月13日的欠条一份在卷佐证。庭审中,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的原、被告双方系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的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跃梁

人民陪审员郭书铭

人民陪审员尚飞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焦志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