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X路X号。组织结构代码:x-2.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信用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翟某某,该社信贷员,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40岁。

被告:焦某某,男,29岁。

被告:陈某甲,男,28岁。

被告:陈某乙,男,29岁。

被告:陈某丙,男,28岁。

上列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某某、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代理人翟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五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5日被告张某某在原告处申请贷款x元,双方签订了编号为x短期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x元,用途为流资,约定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8.37‰。同时由被告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该笔贷款于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清付。现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五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x.54元(利息暂算至2010年8月20日并直至息随本清),本息合计x.54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5日被告张某某与原告的下属单位古城信用社签订书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本金x元,同日双方并签订借款借据一份。借款期限一年至2008年9月5日止。合同约定借期内借款月利率为8.37‰,逾期按贷款利率加收30%计收逾期利息。被告张某某支付x元的利息至2008年6月20日止,后再未支付过利息,本金至今分文未还。被告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作为保证人在2007年8月9日与古城信用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及借款担保保证书。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五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计算至2010年8月20日止的利息x.54元,合计本息x.54元。本案的审理中,因五被告均未到庭,致调解不能。

本院认为:原告的下属单位古城信用社与被告张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及与被告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签订的保证合同和借款担保保证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应当按照各自所签订合同的内容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被告张某某在贷款到期后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偿还原告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被告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被告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视为对自己民事抗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届满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洛阳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21日起,在借期内按月利率8.37‰计算利息,逾期按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按贷款利率加收30%计算逾期利息,至本金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焦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上述第一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01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执行中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文森

代理审判员李金双

人民陪审员郭书铭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焦某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