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海明,河南新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县X镇王某地煤矿,住所地:安阳县X镇X村西。
法定代表人邵某某,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该矿副矿长。
委托代理人杨玉敏,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鑫龙煤业(集团)铜冶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丁,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志国,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企管办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大众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戊,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己,男,该公司企管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德,安阳鑫龙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阳市小太阳实业总公司马某煤矿,住所地:安阳县X镇北马某。
法定代表人赵某庚,职务:矿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辛,该公司双清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任卫东,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壬(三队),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癸,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二队),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二队),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程某甲、牛某乙、程某丙、安阳县X镇王某地煤矿因侵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7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不清,程某不严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6)安民一初字第175—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刘某波
审判员郭文吉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某军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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