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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韶乐,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红艺,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保庆,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X路X号X号楼X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吕海振,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轶雯,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业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区管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城公司)及原审被告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源公司)、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力公司)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1月9日,郑州市文化局向东区管委会作出郑文(2006)X号《关于同意举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的批复》,内容为:你委《关于申请举办“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的报告》收悉,同意由东区管委会、报业集团、海源公司联合主办嘉年华活动等。此次活动的演出、安全、消防许可,由主办和承办单位报相关部门审批等。2006年3月8日,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海源公司三方签订的意向书主要约定:一、三方共同举办此次嘉年华项目,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为项目主办方,海源公司为承办方。二、活动日期为两个月,从2006年4月28日至6月28日。三、三方共同成立活动筹备委员会,负责项目前期筹备工作。四、报业公司独家负责合作项目的宣传、票务推广以及招商工作;东区管委会负责对嘉年华项目所涉及的交通、场地、消防、工商、税务、安全进行全面管理;海源公司负责筹集并支付项目运作所需全部费用,并自负经营风险,对项目运作过程中的人身、交通、消防、设备等安全负有全部责任。2006年3月25日,东区管委会和报业公司形成郑东会纪(2006)X号《关于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协调会议纪要》,载明:一、东区管委会负责该活动的前期协调工作,不再参与任何其他经营活动。二、从防范角度出发,此次活动如果不能正常运行,要保证公众已购门票能全额退款。三、东区管委会在此次活动中只作为协办单位。2006年3月30日,大河报等媒体刊登嘉年华活动招商广告,并发出嘉年华活动的招商手册,招商手册载明:主办单位为报业集团、东区管委会、承办单位为海源公司。嘉年华活动在对社会宣传中及门票上,均载明主办单位为东区管委会和报业集团。2006年4月17日、22日,报业集团收回广发银行嘉年华组委会账号私人印鉴章、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组委会公章保管。2006年5月3日,成城公司借款5万元给嘉年华组委会。2006年5月7日,报业集团收回嘉年华组委会财务章。2006年5月29日,郑州市文化局向东区管委会作出郑文(2006)X号《郑州市文化局关于同意“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延期的批复》,内容为:你委《关于“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延期的申请》收悉。原则上同意由东区管委会、报业集团、聚力公司承办的“2006(郑州)国际嘉年华”活动,延期至2006年6月18日至10月8日在郑州东开发区举行。

原审法院认为:海源公司系嘉年华组委会成员,认可成城公司借款5万元给嘉年华组委会的事实。嘉年华组委会与成城公司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应向成城公司清偿5万元的债务。因嘉年华组委会为未经登记的临时机构,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应由组委会成员共同连带承担民事责任。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及海源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意向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三方合作组建嘉年华组委会的依据。其后,三方以嘉年华组委会成员名义在管理、宣传、营销等方面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对外行文。后海源公司退出嘉年华组委会,聚力公司加入嘉年华组委会。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以对外行文的方式对此进行了认可。海源公司作为嘉年华组委会成员之一,实际参与了组委会的经营活动,后虽退出,但应对其作为组委会成员期间的嘉年华组委会所为民事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聚力公司加入嘉年华组委会,亦应对嘉年华组委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故成城公司诉请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海源公司、聚力公司对其借款5万元连带承担责任,本院予以支持。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均答辩称未参与组委会的实际经营活动,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东区管委会辩称其于2006年3月25日已退出嘉年华组委会,不应承担其退出后嘉年华组委会民事责任。东区管委会所称退出仅是与报业公司协商的结果,其后在有公示性的对外行文中,仍以主办单位的身份出现,故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报业公司辩称报业公司与报业集团是两个独立法人,但在本案所涉及嘉年华活动中,报业公司与报业集团两名称多次混同使用,其未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未参与组建嘉年华组委会,对此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双方对借款利息并未约定,且无明确数额,对成城公司请求四被告连带清偿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006年5月9日海源公司的苗某某向报业集团出具的承诺书,虽然表示所有以组委会名义签订的任何协议与报业集团无关,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海源公司独自承担,但这仅是海源公司与报业集团之间关于内部责任承担的划分约定,对外部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此免除报业集团作为组委会成员之一对外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海源公司申请对苗某某签字真实性进行鉴定,因不是本案争议焦点,对此申请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原告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5万元。二、驳回原告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被告负担。

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均不服原审判决。报业公司向本院上诉称:报业公司从未参与任何经营活动,与海源公司之间仅存在广告合作关系,一审法院认定报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事实依据。请求二审驳回成城公司对报业公司诉讼请求。东区管委会向本院上诉称:东区管委会在借款前已退出嘉年华组委会。请求二审驳回成城公司对东区管委会诉讼请求。成城公司答辩称:借款属实,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均应承担民事责任。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海源公司述称:借条是以组委会名义出具的,用于组委会活动;海源公司不是组委会成员,只是受组委会的委托从事活动,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对东区管委会退出嘉年华组委会后,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与原审认定意见不一致外,其他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成城公司与嘉年华组委会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报业公司、海源公司、聚力公司所欠成城公司的借款,应承担民事责任。嘉年华组委会是未经登记的临时机构,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参照我国关于民事合伙的法律规定。以嘉年华组委会名义对外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嘉年华组委会各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嘉年华组委会是由主办单位报业公司、东区管委会及承办单位海源公司组建,三方于2006年3月8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约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作为三方合作组建嘉年华组委会的基本依据。报业公司作为嘉年华组委会成员,应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报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成城公司与嘉年华组委会签订借款合同时,东区管委会已退出嘉年华组委会。合伙人退伙的,仅对退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东区管委会对于嘉年华组委会因向成城公司借款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无需承担责任。东区管委会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决实体处理部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7)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返还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借款5万元。

三、驳回河南成城公用设施配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海源石化有限责任公司、郑州聚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10元,由河南日报报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崔凤茹

审判员刘富江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朱某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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