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郭某某返还收货凭证及反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军,河南殷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文生,河南真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某甲因返还收货凭证及反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08)安民商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军,被上诉人王某乙和委托代理人杨文生,被上诉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甲平常以贩砖为业,郭某某系安阳县X乡渔洋丛岭砖厂业主,王某乙系该厂会计并与王某甲有亲戚关系。王某甲2006年4月至6月通过其表姐王某乙从郭某某砖厂拉砖给安阳市鑫泰苑工地和安阳县公安局工地送砖,两工地未及时给王某甲结算并给其出具送砖数量及价格收据。王某甲称:两处工地的38张收砖凭证因王某乙说有熟人可及时要回砖款,才将收砖凭证给了王某乙,现要求王某乙和郭某某返还38张收砖凭证,王某乙和郭某某对此不认可并反诉称38张收砖凭证是王某甲欠砖厂的砖款未给付,将条给了王某乙以说明两处工地未给其结算砖款,欠你的砖厂多少砖款给你们多少收砖凭证,要求王某甲给付所欠砖款x元及利息。诉讼中,被告提供了与王某甲要砖款的录音及在砖厂所拉砖由发砖人记录凭证,且与王某甲给两工地送砖在时间及数量上相吻合。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请求王某乙和郭某某返还自己给安阳市鑫泰苑工地、安阳县公安局工地送砖收砖凭证38张计款x元,虽未提供证据,但王某乙认可,不管王某乙以什么方式从王某甲手中取得两工地的收砖凭条38张,王某甲都是两处工地的适格的债权人,王某乙应将王某甲给两工地38张收砖凭条计款x元返还王某甲。王某乙、郭某某反诉王某甲通过王某乙于2006年4月至6月丛岭郭某某砖厂陆续赊帐拉砖计款x元未付,要求王某甲偿还。诉讼中,王某甲称拉的砖都已付款,然后被告才给开的砖册拉砖,但王某甲未能提供付款后才拉砖的证据予以证明,王某甲与王某乙系亲表姐弟关系,王某甲通过该砖厂会计王某乙赊帐拉砖也在情理之中。诉讼中,被告提供了给王某甲要帐的录音证据及王某甲2006年4月至6月在丛岭砖厂每天拉砖砖厂的发砖人员所记录的时间数量与王某甲给安阳市鑫泰苑工地、安阳县公安局工地所送砖的时间数量相吻合,且王某甲录音中也认可拉你多少砖给多少砖条认可所欠砖款数额未付的事实,根据被告所提供的录音证据、证人证言和王某甲从砖厂拉砖送到两工地时间数量与砖厂所记录王某甲拉砖时间数量相一致,由于王某甲无法证明所拉砖已付款的事实,故被告反诉王某甲要求支付所欠砖款x元的反诉请求予以支持,但要求给付从反诉至给付欠款完毕期间的利息,因双方事前并无约定,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王某乙、郭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王某甲在安阳市鑫泰苑工地、安阳县公安局工地开具的收砖凭条38张合款x元;如有丢失,按价赔偿。二、王某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郭某某砖款x元。三、驳回王某乙、郭某某的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2709元,反诉费1105元,共3814元,由王某甲负担2709元,王某乙和郭某负担1105元。

宣判后,王某甲不服上诉称,2006年3月初,王某甲与王某乙及其爱人张生口头约定往建筑工地销售砖,因王某乙在郭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渔洋丛岭砖厂任会计,由其提供砖,王某甲负责往工地送砖和算账,分红王某甲六,王某乙二人四分成。王某甲于2006年3月4日在王某乙家开20万块砖,当场给她1万元,又给其打2.1万元的欠条(该条已经判决)。王某甲将王某乙所开的砖运到吉祥家园工地后出现质量问题,被扣掉5万块计1万元。因被上诉人一直不给解决该问题,所以王某甲未给付所打2.1万元钱,也不再与王某乙夫妇合伙了。因此,自2006年4月份起,王某甲就不再到被上诉人的砖厂拉砖,而从张显屯机砖厂拉砖向鑫泰苑及县公安局工地送砖,上述两工地分别向王某甲出具收砖的收货凭证。后王某乙多次到王某甲家要2.1万元,王某甲说等鑫泰苑和公安局工地要回帐还她。王某乙称其儿子认识上述两工地的开发商承包商,能帮助王某甲要回这些砖款,王某甲就将两工地打的收砖条凭证给了王某乙,让其帮忙要回后扣除欠其2.1万元。王某乙不但没有要回,并扣下砖款凭证不给,双方因此发生纠纷。期间,被上诉人曾纠集多人到王某甲家闹事,王某甲也曾报110。被上诉人也使郭某某找王某甲调解此事(有录音)未果。后两被上诉人串通起诉,经判决让王某甲给被上诉人2.1万元,对被上诉人拿走王某甲x元欠款凭证未让被上诉人归还。王某甲起诉要求两人返还38张凭证后,王某乙认可,但两人让其砖厂人员伪造王某甲于2006年4至6月从郭某某砖厂陆续赊帐拉砖计x元的证明欺骗法官。一审法院对王某甲提供的证据及X号判决不审查认定,在两人仅提供其自己砖厂人员出具的证明,及王某甲与王某乙亲表姐弟关系支持其反诉,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支持王某甲的诉讼请求。

王某乙答辩称,王某甲欠x元有拉砖记录、证人证言和录音材料证实,王某甲在起诉状与庭审陈述、上诉状自己矛盾,一审判决正确。

郭某某答辩称,事实有一审判决,郭某某是法人,砖是王某乙赊出的。

庭审中,王某甲提供,1、2007年10月24、28日砖册,证明王某甲在郭某某砖厂开机砖60万块,郭某某欠1000块砖,2006年不欠郭某某砖款;2、证明两份,证明38张拉砖凭条合款x元的砖是从张显屯机砖厂拉砖。郭某某对证据辩称,07年两张票据是郭某某开的,王某甲07年拉了1年砖,全是赊砖,先拉砖后付款,是否在其他砖厂拉砖不知道。王某乙对证据辩称,拉砖户可以在几个砖厂拉砖,王某甲在其他砖厂拉砖与本案无关。欠2.1万元与本案无关。

经庭审质证,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郭某某持有王某甲给安阳市鑫泰苑工地和安阳县公安局工地送砖38张合款x元的收砖凭证,诉讼中郭某某提供了王某甲的录音材料、砖厂发砖记录,可以证明王某甲从郭某某的砖厂拉砖未付款事实。王某甲上诉称将38张收砖凭证交给王某乙是因为王某乙帮助要款,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王某乙不认可,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王某甲庭审中提供的的砖册、证明等不属于二审期间新发现的证据,未在一审中提供,且不能证明王某甲主张的从其他砖厂拉砖不欠郭某某砖款的事实。原审法院查明基本事实清楚,处理适当,王某甲上诉称不欠郭某某砖款的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和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王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军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