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总裁。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广汇国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臧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审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兴业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419元,退还河南新易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长任一鸣
审判员陈某
审判员周国华
二00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丁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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