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高某某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39岁。

委托代理人丁明俊,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永城市X镇姑庵煤球厂。

负责人张某某,男,50岁。

委托代理人任东亚,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于2009年5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丁明俊、被告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第三人永城市X镇X村煤球厂负责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东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9月30日为第三人永城市X镇姑庵煤球厂(以下简称煤球厂)颁发了永態集用(籍)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位于永城市X镇X村高某组X.55平方米土地为煤球厂使用。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递交了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并辩称,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颁证条件。

被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煤球厂税务登记证;2、原告与第三人租地合同;3、永政土(1997)X号文件;4、现场勘测图。以上证据目的证明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原告诉称,涉案土地为原告所在村X组所有,原告依法享有承包经营权。1996年1月30日原告与张某某签订了租地合同,约定涉案土地由张某某租用办煤球厂,张某某每年给原告1500斤小麦作为租金。当原告于2009年2月提出解除租地合同时,张某某竟然拿出了土地使用权证书,被告为第三人颁证严重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目的证明原告有合法经营权;2、租地合同,目的证明涉案土地是原告租给第三人使用的,其承包经营权依然没有改变;3、2009年5月16日態城姑庵村委会证明,证明涉案土地为原告承包地,于1996年将地租给第三人使用。

第三人述称,1996年,我与原告签订了租地合同,后根据永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永政土(1997)X号文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我仅仅是该土地的合法使用权人,并非该土地所有权人。因此,永城市人民政府为我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第三人办证时收费票据,目的证明第三人办证合法有效。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第1、2、4份证据无异议,第3份认为时间不对,办证是在1996年8月,而文件上说1978年就占用争议地,日期差十多年,永城市人民政府没有审查。

第三人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对原告提交的第1份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支持原告主张,证据2无异议,证据3认为内容虚假,涉案土地并不在原告的承包经营权证书范围内。

被告质证意见同第三人。

原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形式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颁证行为合法。

被告对第三人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提交的证据1、2、4,原、被告及第三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其余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告提交的其余证据,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本案的有效证据。第三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

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系原告方承包经营地。1996年原告和第三人签订了土地租用合同,后第三人依据永城市人民政府下发的永政土(1997)X号文件在涉案土地上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原告不服,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颁发土地使用证是土地登记的最后一个步骤,在此之前需要经过申请、权属审核、审批等程序。被告在第三人未经申请、其没有审核、审批的情况下,直接给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不再是行政程序瑕疵的问题,而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且涉案土地上所建煤球厂已闲置多年,也违背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3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永城市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永城市X镇姑庵煤球厂颁发的永態集用(籍)字第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军

代理审判员赵先俊

人民陪审员孙桂华

二OO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朱某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