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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国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华南政法专修学院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国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株洲市华南政法专修学院。地址:××市××区××镇。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校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株洲仲裁委员会(2007)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湖南株洲国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申请执行人湖南国顺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对(2007)株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明祥

审判员吴晓斌

审判员伍狄

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肖某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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