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乔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捕前住(略),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许某某,河南闻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乔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8年11月4日作出(2008)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建民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乔某某及辩护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乔某某伙同樊增顺、荆军文、胡永杰、赵高领(以上四人均已判刑)预谋后,驾驶豫x号面包车来到本市二七区X乡X村加气砖厂,由被告人乔某某及樊增顺、胡永杰翻墙跳入厂内,被告人赵高领在墙上接应,被告人荆军文负责开车,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的八只藏獒狗娃(经估价价值x元)。2008年6月7日,被告人乔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现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失主的陈述、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交代、指认现场笔录、被盗犬只照片、估价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原审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判处被告人乔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x元。

原审被告人乔某某上诉称对涉案犬只估价过高,其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乔某某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悔罪,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乔某某参与盗窃他人犬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关于上诉人乔某某提出涉案犬只估价过高的上诉理由,经本院委托河南省犬业协会对涉案的八只幼年藏獒重新鉴定,并经河南省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八只幼年藏獒价格合计为x元。关于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经查属实,且原审已给予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系初犯,又有自首情节,归案后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中对上诉人乔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该判决中对上诉人乔某某的量刑部分;

二、上诉人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宋德朝

审判员田荣新

代理审判员何军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云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盗窃罪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