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神州市分行第一营业部与福建明华药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6-02-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榕经初字第16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6)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神州市分行第一营业部,住所地福州台江区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魏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福建明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古楼北门龙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董事长。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1993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人民币100万元,期限自1993年5月26日起至1995年5月25日止,被告以其价值18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借款抵押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的申请,依约于1994年7月25日、12月22日两次向被告发放人民币贷款40万元和60万元。但到借款期满,被告除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外,尚欠借款本金98万元未还,为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同意将借款本金98万元分期返还原告:第一期于1996年3月30日前还20万元;第二期于1996年5月30日前还78万元。

二、被告逾期还款,全部债务视为提前到期,原告可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诉讼费(略)元、财产保全费5420元由被告负担(该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将负担的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平

代理审判员王占仁

代理审判员李杰

一九九六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李瑞钦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