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王某某、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

原告慕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暮某某,男,汉族。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

被告池某某,女,汉族。

原告王某某、慕某某与被告陈某某、池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暮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某、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4月份,我按村镇规划建造宅院一处,二被告所种的10棵杨树严重影响了我的住房安全,致使我的房屋裂缝,我的房基本上成了危房。我多次让村干部找二被告协调,要求二被告清除杨树,可二被告拒不清除。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清除影响我房屋安全的10棵杨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陈某某、池某某未提供答辩。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

1、书证一份(浚县X乡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现在的宅基地是王某乡X村民委员会在1998年规划给原告使用的。

2、书证一份(浚县X镇建设发展中心颁发的编号为x的村镇建筑许可证)。用以证明原告建房是经过王某乡政府批准的,具有合法手续。

3、书证一份(浚县公安局王某乡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用以证明原告的家庭关系。

依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

被告陈某某、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被告陈某某、池某某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第1份、第2份、第3份证据均加盖有出具机关的印章,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该三份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未对本院作出的勘验笔录提出异议,本院对该份勘验笔录予以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7年6月26日,原告经王某乡人民政府批准,于2008年4月份在本村建造宅院一处。被告在原告房后共栽有杨树6棵,其中有3棵小树、3棵大树。3棵小树为原告建房后新栽,不危及原告房屋的安全和使用。3棵大树在原告建房前已栽种,每棵直径均约50公分,树枝已触及原告的房屋盖瓦,刮风下雨时能对原告的房屋造成刮擦。原告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清除影响其房屋安全的杨树,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种植树木,树木根枝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根据具体情况,相邻一方应当消除危险。被告种植在原告房屋后的3棵大杨树已危及到原告的房屋安全,原告请求被告予以清除,本院予以支持。但该3棵大杨树种植在原告建房之前,故原告应对被告清除该3棵杨树所受的损失予以补偿,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原告补偿被告200元为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某某、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危及原告房屋安全的3棵大杨树予以清除;

二、原告王某某、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被告陈某某、池某某补偿款20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慕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慕某某负担25元,被告陈某某、池某某负担25元,被告陈某某、池某某负担部分暂由原告王某某、慕某某垫付,待执行时作为执行内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十份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秀岭

审判员朱绍新

代理审判员张晓松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迎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