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昆明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云廷,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海南泽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华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步韫,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7月1日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中双方就阿瑞(克拉霉素)等产品在海南部分医院销售问题协商后约定:由原告提供被告所需药品,被告在原告提供药品后90天内付清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2004年12月24日经双方对帐确认,截止2004年11月30日被告方应付原告货款(略).37元以及2004年12月23日入库货物(略).36元,两项合计(略).71元。但被告时至今日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货款(略).71元及延期付款利息(略).12元,并承担违约金10万元。二、终止原被告于2004年7月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解除原告昆明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泽田医药有限公司于2004年7月1日所签订的《购销合同》;
二、被告海南泽田医药有限公司确认至今尚欠原告昆明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略).28元;
三、由被告海南泽田医药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次性支付原告昆明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略).28元;
四、在被告海南泽田医药有限公司按上述第三条的约定履行了偿还原告昆明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货款义务的同时,由原告昆明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申请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解除对被告海南泽田医药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略).63元,财产保全费552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略).63元,由原告昆明汇仁堂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代晓明
审判员李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ОО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亚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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