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金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法定代表人王延涛,厂长。

委托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新中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义市金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成年。

上诉人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金驹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于2009年10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巩义市实威耐火材料厂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张红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成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