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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工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福建友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5-06-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5)榕法经初字第057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5)榕法经初字第X号

原告福州市工银行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展鹏,福州市工商银行法律顾问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林震森,神州市工商银行法律顾问室干部。

被告福建友邦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查明:

1993年12月10日,原、被告订立合同开发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将位地闽侯青口科技工业区X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预付地价款。协议生效后,原告依约分别于1992年12月12日,1993年1月5日,1993年2月27日1993年3月17日共四期预付给被告地价款7,000,000元。但被告却违反协议约定,未向原告提供土地使用权。经原告多次催计,被告公归还3,80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3,200,000元未归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3,200,000元人民币,被告同意分六期还清。第一期于1995年6月20日前还款500,000元;第二期于1995年7月20日前还款500,000元;第三期于1995年8月20日前还款500,000元;第四期于1995年9月20日前还款500,000元;第五期于1995年10月20日前还款500,000元;第六期于1995年11月20日前将余款及利息金额还清(利息按中国工商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息)。

二、福州友邦激光印刷有限公司原以所有的激光印刷设备作为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息的抵押担保;香港友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州友邦服装有限公司原为被告返还原告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

三、如被告未按上述条款偿还任何一期欠款,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宝库州友邦激光印刷吸限公司抵押物及香港友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和福州友邦服装有限公司的财产,以归还原告全部欠款本息。

四、本案诉讼费(略)元及保全费(略)元由被告承担,该款于被告第一期还款时支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榕

代理审判员刘平

代理审判员李杰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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