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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樊东辉,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伟华,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路X号。

负责人马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同贵,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汇城(河南)房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某提交了其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证据,因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影响到民事案件的审理,而民事法官又不宜在民事案件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审查,故原审法院可参考行政案件的判决再进行处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张鹏

审判员孙燕

审判员张红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杨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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