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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又名马某三,男,现年24岁,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家住(略),农民。200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10日又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建荣、田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1月份被告人马某某给中铁十一局高家沟项目部送石料时趁开票员不在,撕了两张空白收料单,然后复印了六十余张,自己模仿收料单上的签名把收料单填好,后分六次在高家沟项目部骗走现金共计x.6元{其中前两次是让孟伟伟(在逃)用自己仿造的收料单从王某某处取走现金x.4元,后四次是雇用出租车司机刘某某等人从王某某处取走现金x.2元}

针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提取发还笔录,刑事判决书,收料单,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且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给中铁十一局高家沟项目部送石料,在送的过程中发现用收料单跟会计结账,之后就想仿造收料单骗钱。后在一次送石料时,趁开票员不注意撕了两张空白收料单,然后在靖边县城复印了60余张。2008年12月11日、12日被告人马某某模仿收料单上的签名把收料单填好,让孟伟伟用仿造的收料单去取钱,两次从王某某处取得现金x元。13日至16日被告人马某某又填好收料单,雇用出租车司机刘某某等人分四次在高家沟项目部王某某处骗走现金x元。六次使用21张仿造的收料单骗取现金x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可证实,

1、被告人马某某供述,2008年11月份他雇的车给靖边县高家沟中铁十一局搞沙料结算的薛戈送石料,他送了十几天,每次结账都是他们拿上收料单跟薛戈的会计去结帐,他就想自己伪造些收料单去骗点钱。在12月份的一天他去中铁十一局高家沟项目部送料时,趁开票的不注意,他在空白收料单上撕了二张,在靖边县城复印了六十多张,他就开始模仿收料单上填写的方数和收料人签的名字。12月10日他模仿的填了三张收料单,因他和会计认识,就让和他一起坐牢的孟伟伟去领钱,过了一个小时孟伟伟把钱领回来了,一共是x多元,他给孟伟伟了2000元。第二天,他又模仿的填了四张让孟伟伟去领钱,走时他算的是x多元,孟伟伟领上钱后没给他拿回来。第三天他又模仿的填了四张收料单,在车站附近挡了一辆出租车,让出租车司机给他取钱,他说欠人家的钱着了,给出租车司机挣100元。之后他把他的手机号留下,让取上钱给他送到“聚金涛”宾馆。过了半个小时,出租车司机给他送来x多元,他给司机100元。第四天他又模仿的填了四张,又让一个出租车司机给他取了x多元,他给司机挣了120元。第五天,他又模仿填了四张,用同样的方式让出租车司机取了x多元,他给司机挣了160元。第六次也就是12月20日左右,他又填了两张收料单让出租车司机给他去取钱,两张一共是6873元,出租车司机取了3000元,又拿回来会计打的一张3873元的欠条,他给司机挣了100元。他一共取了六次,仿造了二十一张收料单。他用骗的钱买了一枚黄某戒指,买了一辆红色大阳125摩托车,买了一部三星W159银色手机,买彩票花了2000多元,买衣服花了2000多元,赌博输了2000多元,现在身上装3300元,其余的吃饭住宿花了。你们让他辨认的这二十一张收料单就是他伪造的。

2、受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实,2008年他的老板薛戈给银太铁路供沙料,他给薛戈当出纳。在2008年12月11日至16日有人曾六次在他这里利用假供料单骗了他x元。第一次是11日晚,有个人先用x和他联系后,过来用假收料单取的钱,当时这人拿三张供料单,他给支付了x.8元。第二次是12日,又是上次的那个人拿四张假供料单,他支付了x.6元。第三次是13日,有一个开出租车的拿四张,他给支付了x.2元。第四次是两个小伙子用四张料单骗他x.6元。第五次用四张料单骗了x.4元。第六次是16日,又有一个出租车司机用两张料单要他支付钱,当时算下是6873元,因当日没那么钱,他给了3000元现金,剩下的打了一张欠条。他是12月26日到项目部对帐时,才发现以上六次供料单是假的,就和老板报案了。

3、受害人薛戈的报案材料证实,2008年他给中太银铁路供沙料,有人在12月11日至17日曾五次在他的付款人手中利用假收料单骗钱x元。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在十几天前的一天中午12点多,他开出租车在街上跑车,在五金公司门口有一个20多岁的后生挡住出租车。上车后,那后生说,给他点好处让他去要点账,是他拉的沙料款,欠人家的钱着了,怕自己去了人家扣钱。之后就给他留下电话让他跟那个人联系。在林业局附近后生给他留了自己的手机号就下车了。他就打电话联系那个人,在车站广场见了面,就是今天公安局的那个人(指王某某),他在那个人手中用四张拉料单取了x多元。他取上钱后给坐车的人打手机,在国贸对面手机店把钱给了坐车的后生,给了他160元。

5、辨认笔录证实,经刘某某辨认编号X号的马某某就是2008年12月15日雇用他用供料单取钱的那个人。

6、提取笔录证实,在王某某处提取用伪造的收料单骗取现金7万余元的收料单二十一张。在马某某处提取红色大阳125-5“悦虎”摩托车车一辆;人民币3300元、三星W159手机一部、x型手机一部、金戒指带宝石一枚。

7、发还笔录证实,发还王某某红色大阳125-5“悦虎”摩托车一辆;人民币3300元、三星W159手机一部、金戒指带宝石一枚。

8、通话详单证实,马某某用手机x在2008年12月的通话记录。

9、刑事判决书证实,马某某于2006年5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靖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10、常住人口信息证实,马某某生于1985年5月13日,(略)人。

11、收料单原件证实,2008年12月11日至12月16日马某某用伪造的二十一张收料单骗取薛戈的现金。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相互关联印证一致,所要证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象的方法,伪造供料单骗取受害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靖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在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诈骗他人钱财,系累犯,数额巨大,且拒不退还,对其应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作案工具x型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金成

审判员贺加燕

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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