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饶县人民法院

原告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饶县X镇X村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X镇。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海,该公司法律事务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任亮,该公司法律事务科科员。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宝玉、被告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玉海、任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6月份原告到东营新华印刷厂工作,1998年1月东营新华印刷厂开始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金,1998年2月17日被告根据广饶县人民政府的文件将东营新华印刷厂收购并负责安置厂内所有人员,但原告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安置;2008年9月份,广饶县人民政府要求将东营新华印刷厂拆迁,对该厂1998年2月17日前进厂的职工进行补偿安置,但因原告的档案被东营新华印刷厂的档案管理员漏报,在1999年4月份才补上,被告就因此以原告不是1998年2月17日前进厂的职工为由拒绝给原告进行补偿安置,因此,原告不得不向广饶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但广饶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只得依法向广饶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在1996年6月份至2008年9月份具有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x元;3、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龄补贴8151.5元;4、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养老保险金x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广饶县人民政府广政字(1998)第X号文件决定由被告对原东营新华印刷厂整体购买,并对原有职工负责接收,同时根据员工实际情况实行双向选择,择优上岗,职工也可以自谋职业。按照该规定,原告对新华印刷厂进行接收并对职工进行了接管,按照当时接管的名单人数为35人。根据该文件,被告对原东营新华印刷厂需要安置的35人下发了通知,通知要求所有需要安置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同时明确规定如果不按时参加培训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岗位,劳动关系视为自动解除。被告于2001年7月5日向本案原告等35人送达岗前培训通知,原告接到通知后,按时报到参加培训,但没有参加完岗前培训就离开了培训班,即原告自动放弃了被告给予安置的就业机会,所以原、被告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自被告接管新华印刷厂至今已达八年之久,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其起诉不受法律保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发表了质证意见:

证据1.东营新华印刷厂的领导及同事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于1996年7月份便到该厂上班。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1、该证据属于证人证言,证人没有出庭作证,所以不具有证人效力;2、李某某已于2005年6月13日经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李某某与被告双方没有任何劳动关系,李某某当时是新华印刷厂下属分厂的厂长,本案原告与证人李某某属于同种情况,即在1999年同时离职的。综上,该份证据无法律效力。

证据2.广饶县劳动保险事业处调取的花名册一页,拟证明原告于1998年2月前就在原东营新华印刷厂上班。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提交的该份证据恰恰证明了被告所陈述的是事实,即1999年原告已经自行离职。

证据3.广饶县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书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纠纷已经经过仲裁程序。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证明原、被告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不可抗力情况的存在。

证据4.东营市新华印刷厂给广饶县劳动局出具的介绍信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以该证明为由拒不对原告进行安置。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认为该证据系复印件,且与本案无关,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经庭审质证,原告发表了质证意见:

证据1、华泰集团关于对东营市新华印刷厂分支机构职工的落实意见(华泰【2001】X号文件)一份,拟证明华泰集团当时积极为职工提供就业机会,当时形成了落实意见,该落实意见对于职工的养老金问题、岗位就业问题、内退问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问题,都做了详尽规定。2001年7月5日,华泰集团向原告送达了通知,该通知就是通知原告参加岗前就业培训,同时通知了关于择优上岗的有关事项。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1.该证据充分证明了原告于1998年2月份即被告接管东营市新华印刷厂之前已在该厂工作,属于该厂的正式职工;2、该文件没有盖章,不形成文件的效力;3、该文件中岗位就业问题第一条内容中提到:逾期不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工作岗位,双方不存劳动关系,这是被告自己的单方行为,且违背法律规定。

证据2、原告收到培训通知的回执一份、原告的培训签到记录一份,拟证明原告仅仅接受了一天的培训,到了第二天上午10点就自行离开,再也没有参加培训。

证据3、新华印刷厂的原始考勤记录一份,拟证明原告从2001年7月11日之后,原告就再没有到新华印刷厂上班。

证据4、岗前培训考试成绩一份,拟证明与本案原告情况相同的部分职工按时参加了培训。当时应该参加培训人数是35人,实际参加了16人,有19人没有参加培训,原告便属于没有参加培训的人员,而对当时参加培训的人员,公司都根据其特长和培训考试成绩进行了岗位安置。

对以上证据2、3、4,原告认为该部分证据中出现了三个苏某某的名字,且为三人所写,不为同一人。但无论如何,上述证据都可以证明被告在接管东营市新华印刷厂之时,原告已经是该印刷厂的正式职工。

证据5、广饶县人民法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该判决书与刚才原告提交的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拟证明判决书中的原告与本案原告情况相同。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不仅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恰恰证明原告仍和被告具有劳动关系,被告主张判决书中的原告经法院判决,已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本案的原告以及判决书中的原告并不属于同一种情况,没有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劳动关系。原告始终在家等待被告的安置,但被告始终没有履行广饶县人民政府的政策,原、被告双方也没有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被告也没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证据6、华泰集团关于对印刷厂原四个分支机构人员岗前培训的有关规定三页,拟证明当时原告对于参加的培训的一些权利义务等情况都明确知道。原告认为该证据第三页培训人员的缺勤情况里没有原告苏某某的名字,这说明原告已经按时参加完了培训,但是被告并没有对原告进行岗位安置,或者说被告并没有完全贯彻落实广饶县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

为查明案件事实,本院依法调取了本院(2004)广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卷宗中的1998年5月30日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拍卖协议、广饶县人民政府广政字(1998)X号文件、东营新华印刷厂职工档案移交花名册,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的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2、3,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该二份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4,被告异议成立,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2、3、4,原告对其真实性均未提出异议,上述证据相互印证,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5,系本院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6,原告对其真实性未提出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法调取的上述三证据,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本院均予以采信。

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证明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本院根据申请人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的申请,于1998年2月27日以(1998)广民破字第2-X号裁定书作出裁定,宣告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破产还债,1998年8月5日终结该企业破产程序。在该破产企业资产变现期间,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破产还债清算组于1998年5月30日签订拍卖协议,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固定资产及存货由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购买;协议第二条约定,由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安置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职工;协议第三条约定于1998年6月1日交接。之后,双方履行协议。2001年7月5日,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知原告参加培训。原告苏某某于2001年7月10日报到,当月12日在参加岗前培训班中,未办理请假手续或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离开培训班,未再参加培训。2001年6月20日的华泰(2001)X号文件及被告方关于“岗前培训的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工作岗位,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所有报到人员自报到之日起接受统一培训,培训时间为一个月。培训结束后,统一安排岗位。培训期间,达到旷工三次者,失去就业机会。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接到的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职工档案花名册中有原告姓名。

原告系1996年9月开始在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工作,系该厂职工。

1997年6月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5月11日,原告向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当日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苏某某的申请已经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为由,未受理原告苏某某的劳动仲裁申请。原告苏某某于2009年5月14日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的名称由山东华泰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影响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承担。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进入破产程序后,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破产还债清算组接管该企业,被告与该破产还债清算组签订的拍卖协议约定由被告整体购买该破产企业并负责安置该破产企业职工,此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系原山东省东营新华印刷厂职工,原告理应与该破产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被安置权利,被告应自协议约定的交接之日起即负有对原告予以安置的义务。原告在接到被告的通知参加被告组织的岗前培训期间离开培训班,未再参加培训。原告称其已经参加完培训,但无证据提交。2001年7月10日开始的为期一个月的岗前培训期满后,被告以原告擅自脱离培训、自动放弃就业机会,未给原告安排工作。对此,原告是明知的。此时至2009年5月11日原告向广饶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对此,原告亦不能举证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故对原告要求确认其与被告具有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工龄补贴、养老保险金,不属劳动争议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原告的该部分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魏金广

代理审判员赵十

人民陪审员张东顺

二○○九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高颖

附本判决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的解释》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