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5)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福建绿泉开发公司,地址福州市X路X号宏建大厦六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民,福建侨务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宏翔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X路X号七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三明市星辰报业读者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经审查查明,1994年8月12日,原告与被告福州宏翔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该公司提供借款等。被告三明市星辰报业读者服务公司出具不可撤销担保函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福州宏翔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借款40万元,借款期满,被告除还部份借款外,至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28.8万元未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三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三方确认欠款数字为28.8万元。
二、被告福州宏翔贸易有限公司同意将28.8万元欠款分期付还原告:1995年3月31日前还18万元;1995年4月15日前还10.8万元。
三、被告三明市星辰报业读者服务公司对23万元借款本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7910元由被告宏翔公司负担(该诉讼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应于1995年4月15日前直接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三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榕
代理审判员刘平
代理审判员李杰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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