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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李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冬梅,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7)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审理期间经本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李某甲位于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X号楼X单元X号房产(房产证号x),以x元人民币出让给李某乙,李某甲协助李某乙到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李某乙的相关手续;

二、该协议签订后,李某乙与本协议签订当日支付给李某甲房屋转让款x元,余x元于房屋过户后支付。此款李某乙交于人民法院,待房屋过户工作完成后,通知法院支付。

四、涉房土地证单位正在办理中,李某甲出具土地过户承诺书一份,如需李某甲协助过户,李某甲本人应按协议约定到土地管理部门予以协助办理土地证过户。

五、如有一方违约承担违约金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李某甲和被上诉人李某乙各自负担已缴纳的费用。

以上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某

审判员吴雪贤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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