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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管辖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长中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略),经常居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邓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X号管辖裁定,向本院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为×××,最近一年的居住地在芙蓉区X路十字里六号,故雨花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依据长沙市雨花区X街X村社区服务中心的证明认定邓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长沙市雨花区X村X栋X门X房,驳回邓某某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平

审判员向丹

代理审判员闵俊伟

二0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张钧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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