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昆明东迪矿业有限公司与昆明鑫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东迪矿业有限公司

住所:东川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鑫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原昆明鑫太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延长线住佳商宇X幢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大造,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刘某,男,山西省霍州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刘某强,云南同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东迪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迪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鑫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泽公司)、原审被告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66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8日,鑫泽公司(甲方)、案外人云南远征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乙方)、东迪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协议书》,甲乙丙三方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甲、丙两方法定代表人签了字、乙方法定代表人加盖了印鉴。《协议书》中第八条约定:甲方已借给刘某的资金人民币x元,由刘某负责返还,并由丙方以第七条所述权利和资产承担担保责任;第七条约定:丙方以其拥有的东川区X镇X村猴子坡铅锌矿的采矿权和全部资产以及法定代表人刘某本人所持有的该矿的90%股权对甲方的上述出资及相应款项的返还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经济损失等)。2007年12月19日,鑫泽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某出具《确认书》,确认上述《协议书》第八条中“甲方已借给刘某的资金人民币x元”借款的金额和内容以昆明鑫泽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借条》为准。2008年1月23日,刘某向鑫泽公司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鑫泽公司现金x元,30天内还清。该笔借款经鑫泽公司多次催要,至今未归还。鑫泽公司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立即偿还鑫泽公司x元借款,并支付自2008年2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东迪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刘某向鑫泽公司借款x元,承诺30天内还清,刘某应当按照约定期限返还该借款。刘某未在约定期内返还该借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鑫泽公司要求刘某返还该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当事人之间未约定支付利息,鑫泽公司要求刘某方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协议书》第七、八条系对本案所涉借款的担保约定,二被告对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并无异议。该约定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未约定担保方式,虽然提供担保的财产未作抵押或质押登记,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担保的形式要件,成立保证担保。因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依法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东迪公司依法应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鑫泽公司借款x元。二、由东迪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鑫泽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刘某、东迪公司共同负担(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判决宣判后,东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约定的是抵押担保,因未进行抵押登记,抵押权不成立,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成立保证担保,判决上诉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鑫泽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本质特征是保证人的担保责任及于其全部财产。本案《协议书》中第七、八条约定东迪公司以其所拥有的东川区X镇X村猴子坡铅锌矿的采矿权和全部资产对刘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该约定以个别列举加概括的形式表明东迪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刘某的债务提供担保,符合保证担保的本质特征,因双方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昆明东迪矿业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

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李南南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代理审判员潘静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艺频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