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与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开元区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库,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尤超杰,河南省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X村村(开洛高速公路X村西)。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董某长。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筑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林州建筑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库、尤超杰及被上诉人东方混凝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24日,东方混凝土公司与林州建筑九公司下属的河南英协广场项目部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一份,约定:“(1)东方混凝土公司为林州建筑九公司承建的英协广场X号楼、X号楼工程供应商品砼,供货地点为郑汴路X号;浇注部位及方法按需方委托,浇注时间为需方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供方;供应数量以供方发货单为准;付款凭据为东方混凝土公司提供的结算单;结算价格按照郑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同期基准价格,下浮22%作为商品砼的出厂价;(2)付款方式:为混凝土供至37#、39#楼每栋至六层时,林州建筑九公司应支付东方混凝土公司所供混凝土总款的70%;主体结顶后再支付六层以下混凝土的20%;主体混凝土验收合格后付清剩余的10%;混凝土供至37#、39#楼每栋至六层后每月结算一次,林州建筑九公司应付东方混凝土公司当月所供混凝土总款的70%,待28天合格资料交齐后,付清剩余30%,依此类推,直至结顶。(3)需方责任:依照合同按时向东方混凝土公司支付砼款,若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则所有砼不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价格,均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的同期基准价格结算,且供方有权停止供货;工程连续停工或停止要货45天以上,需方应在1个月内付清供方全部砼货款;(4)争议及违约责任:未按约定支付混凝土款的,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额的日5‰的违约责任等内容。2008年1月2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英协广场地下库及人防地下室收取抗渗费25元/立方。合同签订后,东方混凝土公司依约向林州建筑九公司供应商品砼,东方混凝土公司最后一次供应林州建筑九公司商品砼的时间为2008年12月6日,出具结算单的时间为2008年12月17日。林州建筑九公司已经支付东方混凝土公司货款x元货款,尚欠x.90元未支付。因林州建筑九公司未向东方混凝土公司支付剩余货款,东方混凝土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诉至法院。另查明:东方混凝土公司于2009年9月28日将剩余的混凝土合格资料送至林州建筑九公司签收,林州建筑九公司于2009年10月12日开具转账支票金额为x元,收款人为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林州建筑九公司称其已经收到剩余的混凝土合格资料,要求把剩余货款支付给东方混凝土公司,东方混凝土公司拒收。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东方混凝土公司与林州建筑九公司河南英协广场项目部签订的《商品砼供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予以确认。该合同签订后,东方混凝土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供应了商品砼,林州建筑九公司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中约定“工程连续停工或停止要货45天以上,需方应在壹个月内付清供方全部砼货款”,东方混凝土公司最后一次供货时间为2008年12月6日,虽然东方混凝土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提起诉讼,但截止目前,林州建筑九公司仍未支付余款。按照合同中“若林州建筑九公司项目部不能按照约定付款,则不再享受合同的优惠价格”的约定,林州建筑九公司项目部不再享受合同的优惠价格,故对东方混凝土公司要求林州建筑九公司支付未优惠的价款x.03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东方混凝土公司要求林州建筑九公司支付违约金x.12元的诉讼请求,约定过高,酌定林州建筑九公司向东方混凝土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因林州建筑九公司项目部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应由林州建筑九公司承担,故林州建筑九公司应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林州建筑九公司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支付东方混凝土公司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x.03元,违约金20万元,共计x.03元,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东方混凝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林州建筑九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由林州建筑九公司负担。

林州建筑九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①东方混凝土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向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尚不满足合同约定的“工程连续停工或停止要货45天以上,需方应在一个月内付清供方全部砼货款”的条件。因东方混凝土公司在2008年12月6日仍向我公司供货,2008年12月17日我公司才收到东方混凝土公司最后一批货款的结算单,也就是在没有最后结算的情况下,东方混凝土公司就提前一天提起诉讼了。②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支付了x元货款,尚欠x.90元的货款。根据供需合同中“所有用砼不再享受本合同的优惠”的条款,性质上应为违约金条款,合同中违约方还应承担违约金5‰日的违约责任,原审法院判决我公司实际支付x.13元违约金,明显过高。③合同约定我公司在每次收到结算单后先付货款的70%,待28天验收资料交给我公司后,才支付剩余的30%,截至目前,东方混凝土公司仍未向我公司交齐混凝土合格资料,我公司没有违约。我公司应该享受货款的优惠价,在一审开庭前我公司向东方混凝土公司支付余款多次,东方混凝土公司拒绝接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驳回东方混凝土公司的诉讼请求。

东方混凝土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已经将混凝土送至林州建筑九公司工地,林州建筑九公司于2008年9月13日停止要货,到2008年12月16日起诉共计94天,远远超过了合同约定的45天,林州建筑九公司应该将余款支付我公司,至今未支付,已经构成违约,按合同约定,若林州建筑九公司不能按照约定付款,则不再享受合同的优惠价格,林州建筑九公司应该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2007年1月24日,东方混凝土公司与林州建筑九公司下属河南英协广场项目部签订《商品砼供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东方混凝土公司依合同约定向林州建筑九公司供应了商品砼,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林州建筑九公司已经支付货款x元货款,尚欠x.90元未支付,林州建筑九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x.9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对此予以认定。林州建筑九公司付款依据为东方混凝土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以及混凝土验收合格资料,东方混凝土公司供应林州建筑九公司最后一批砼款结算日期为2008年12月17日,林州建筑九公司最后收到混凝土验收合格资料的日期为2009年9月28日,按合同约定未到履行其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林州建筑九公司上诉称其应享有货款优惠价,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东方混凝土公司要求林州建筑九公司不再享有优惠价款证据不力,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欠妥,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9)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x.9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自2009年3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限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归还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林州市建筑工程九公司负担x元,郑州东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x元,一审比照二审收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颖超

审判员王宏毅

代理审判员刘静

二00九年十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赵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7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