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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甲,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王某乙,男。

上述二申请再审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

负责人吴某某,任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某瑞,邓州市司法局花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王某乙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09年7月2日作出(2009)南民立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王某乙及王某甲、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董志三,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邓州市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杨某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8)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某强

审判员王某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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