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王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户某某,X年X月X日生。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X年X月X日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08年9月28日依法作出(2008)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3月23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08)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后,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户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提供电容,原告仅支付5000元,下欠x元未付,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2年,原告供给被告电容。2002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款手续一份,内容为:“今欠电容款叁万壹仟肆佰壹拾玖元整。(x)王某某”。被告于次日付款5000元,余款x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要求退货,未再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上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故被告辩称原告诉讼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二万六千四百一十九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百六十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某萍

审判员张洁

审判员刘沛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萍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