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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磊,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略)中国联通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是《中国京剧脸谱》的著作权人,后原告发现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发行的《北京2008奥运人文奥运电话卡珍藏集》的封面及内附电话卡中使用了《中国京剧脸谱》画册中的六福作品。被告于2008年10月15日由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合并而成,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以被告侵犯其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在《法制日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经询,被告愿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于二OO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之前给付原告赵某某人民币五万元;

二、原告赵某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五十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某丽

审判员武g_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洪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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