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又名罗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欧阳敏,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劲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进辉、人民陪审员康小军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4月タ薪诵罅砩泶槔鞘奔钤喞U担任记录。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敏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8月份经别人介绍相识,不久后同居,2002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农历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李某,农历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李某俊。婚后,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逐渐恶化。特别是被告对家庭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尽到做人夫,做人父的责任。现继续维持夫妻关系已无实际意义,特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原、被告离婚;2、婚生小孩李某、李某俊都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x元。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属实。

被告李某某未进行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认证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国家机关颁发的有效结婚证件,具备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采信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1年8月在宁远县经亲戚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3年农历4月11日生育一女孩,名叫李某,2005年农历7月8日生育一男孩,名叫李某俊。庭审中,原告罗某某提出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2月24日以双方性格不和,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朋友介绍相识,但双方结婚是完全自主、自愿的,且婚后生育了二个小孩,双方应培养好儿女,为共同建设幸福家庭而努力。庭审中,原告罗某某提出与被告李某某经常吵架且从2010年正月开始分居的理由,未提出相关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罗某某提出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劲

审判员胡进辉

人民陪审员康小军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离婚 纠纷 被告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