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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XX银行漯河市分行诉河南XX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舞阳XX电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XX银行漯河分行

负责人王X,该行行长。

被告河南XX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XX,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舞阳XX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该公司董事长。

中国XX银行漯河市分行(以下简称漯河农行)诉河南XX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集团),舞阳XX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漯河农行的委托代理人赵X、司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X、樊XX到庭参加诉讼,XX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漯河农行诉称,2007年2月16日,其为XX集团办理银行承兑485万元,期限从2006年2月16日至2007年5月15日,保证人为XX公司,现形成承兑垫款x.01元,至2009年5月20日累计欠息x.83元。经催收二被告不款付息。请求XX集团偿还其本金x.01元,利息x.83元及2009年5月20日以后的利息,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x元。

XX集团未答辩。

XX公司答辩称,对承兑和担保的事实无异议,其曾替XX集团偿还47万元。本案已超过了担保期限,且漯河农行与XX于2007年5月15日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关系发生实质改变,未通知担保人,其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请求驳回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16日,漯河农行与XX集团签订一份承兑款额为485万元的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合同,出票日期为2007年2月16日,到期日为2007年5月15日。同日,XX公司与漯河农行签订一份保证合同,为上述承兑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本金数额为242.5万元;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垫付款项之日起2年。承兑到期后,XX集团未偿还,漯河农行垫付242万元,2007年5月15日,XX集团与漯河农行签订一份242万元的借款凭证。2007年5月25日,漯河农行扣收3113.99元,其后,XX公司代XX集团偿还47万元本金和利息,尚余本金x.01元,截止到2009年5月20日,利息为x.83元。2007年5月15日,漯河农行向XX公司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2007年11月7日,漯河农行又向XX公司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2007年11月8日,XX公司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盖章。2008年2月28日,漯河农行向XX集团送达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同日,XX集团在该通知书上签字盖章。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超过了担保时效。

本院认为,漯河农行诉称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XX公司对本案承兑、担保、垫付和催收等事实也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XX集团依法应承担本案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的保证期间为漯河农行垫付款项之日起2年,即2007年5月15日至2009年5月15日。2007年5月16日,漯河农行要求XX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从即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2007年11月7日,漯河农行又向XX公司送达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诉讼时效中断,应从2007年11月7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009年7月15日,漯河农行提起本案诉讼,是在二年诉讼时效期限内。综上,本案并未超过担保时效,XX公司依法应承担本案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河南XX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给中国XX银行漯河市分行人民币x.01元本金及合同约定的未付利息。

二、舞阳XX电器有限公司对河南XX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中国XX银行漯河市分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XX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寇文启

审判员王宗欣

审判员付春香

二00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张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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