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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日被福建省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1年1月2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许某伙同同案人许某忠(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窜至赖店镇X村湾肚地段,盗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其家一层大厅内的一辆长岭牌x-19型两轮男式摩托车。经仙游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许某的亲属代其缴纳罚金1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被盗摩托车照片,书证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06)城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机动车行驶证,证人陆某、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许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予从重处罚。因被告人许某系采用入户方式盗窃,故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被盗摩托车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人,可予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有理,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十六日止)。

二、扣押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丁”字型螺丝刀一把、剪刀一把、豪爵二轮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朱国忠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吴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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