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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董艺,湖南董艺(略)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田某,湖南董艺(略)服务所(略)。

被告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田某某于2011年3月2日向某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6年3月20日结婚,婚后生育了俩女。长女田某英现年13岁,次女田某艳现年8岁。由于双方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争吵,现已分居有五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诉请依法解除与被告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婚生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向某某没有提供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向某某于1996年3月20日在古丈县X乡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俩女。长女田某英现年13岁,次女田某艳现年8岁。由于双方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双方经常争吵,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关系。在双方外出打工后,已分居有五年多,夫妻感情荡然无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田某某与被告向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田某艳随原告田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田某英随被告向某某共同生活并由其抚养。抚养费由原、被告各自负担。原、被告双方可以探视对方抚养的小孩。

三、双方共同财产存款x元,由田某某享有5000元,向某某享有7000元,双方在协议签字后当即履行。婚姻存续期间的其它共同财产由田某某所有,被告向某某自愿放弃。双方无共同债务。如果今后出现债务,由原经手人承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某自愿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某民法院申请执行。向某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开始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即丧失强制执行的权利。

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罗来红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龙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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