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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浚县善堂镇东什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秦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侯红海,浚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

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职务村委会主任。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红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某诉称:被告因缴电费、修学校及其它事宜,分别于2000年1月9日借原告1000元,约定期限6个月,月利率1.2%,于2000年8月7日借原告1500元,约定期限6个月,月利率1.2%,于2002年2月16日借原告2160元,约定期限3个月,月利率1%,三次合计借款4660元,当时口头约定如逾期不还,超期按月利息1.6%计息,该三笔款到期后,经原告数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本金4660元及利息7640元。

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未提供答辩状。

依据原告诉请,本院需要查明的事实是: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是否拖欠原告秦某某本金4660元及利息7640元。

原告秦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

2、2000年1月9日借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为大队交电费于2000年1月9日借原告现金1000元,借期6个月利率1.2%,借款凭证上有秦某仁、秦某学、郭某某在任村委干部时的签名。

3、2000年8月7日借款凭证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为修小学校门口借原告现金1500元,借期6个月,月利率1.2%的事实。借款凭证上有秦某仁、秦某学、郭某某在任村委干部时的签名,

4、2002年2月16日借款凭证一份,借款凭证上加盖有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公章,用于证明2002年2月26日被告为解决电烧伤小孩事儿借款,借原告现金2160元,借期3个月,月利率1%。

5、秦xx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经本人手借原告现金2500元,借款时口头约定,如超期未还款,月利率按1.6%计算。

6、王xx证明一份,用以证明经本人手借原告现金2160元,借款时口头约定,如超期未还款,月利率按1.4%计算。

6、秦xx证明一份,用以证明本人在任支书期间,原告多次找村委要款,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形式及来源合法,所证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做为本案证据,对上述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为交电费和为小学校修门口,分别于2000年1月9日和2000年8月7日,经原村支部书记秦某仁之手,借原告现金1000元和1500元,共计2500元,约定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1.2%,同时口头约定如到期不还款,利率按1.6%计算。到期被告未还款,后任村委干部秦某学及现任村委主任郭某某在借款凭证上签字确认。

2002年2月16日,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为还电烧伤两个小孩借款,经原村委干部王留善之手,借原告秦某某现金2160元,约定期限为3个月,月利率为1.2%,借款凭证上并加盖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公章,同时口头约定,如到期不还款,利率按1.4%计算。

截止到2009年8月14日,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拖欠原告秦某某借款本金4660元,拖欠利息7403元。

本院认为: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分三次借原告秦某某现金共计4660元,写有借据,并约定还款期限和利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应偿还原告本金,并应按约定支付利息。故对原告秦某某要求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偿还借款本金4660元,借款利息7403元(按约定利率计算到2009年8月14日)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利息超额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秦某某借款本金4660元。

二、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秦某某借款利息7403元。(按约定利率计算到2009年8月14日)

三、驳回原告秦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保全费140元,由被告浚县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判决生效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金钟

审判员朱绍新

审判员庆振宇

二ОО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任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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