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浚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郭某某(又名郭某欢),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我院于2009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郭某某在2008年10月22日经邢xx介绍订婚,同年11月13日大见面,并给被告郭某某彩礼现金x元。经手人是邢xx。我与被告于2008年11月22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举行了典礼仪式,婚后被告在我家住了九天,以后便回娘家居住,后经多人多次到被告娘家去叫,其中只有一次回到我家但也不与我同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我的彩礼款x元。

被告郭某某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材料及证据材料。

依据原告的陈述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告是否给过被告彩礼及数额是多少。

二、被告是否应返还原告彩礼。

针对争议焦点原告张某某申请本院调取的证据材料有:证人邢xx的证言一份,其主要内容为“邢xx系原、被告的媒人,在2008年秋后大见面时,经邢xx的手给过被告钱,数额是x元还是x元记不清了,是x元吧,给这个钱是让典礼的,剩余的钱是原告家人给的,共给了被告x元”。用以证明原告给过被告彩礼。

被告郭某某未到庭质证,视为其对质证权利的放弃。

对于证人邢xx的证言经本院调查合议庭评议认为,该证言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来源合法,能够证明原告给被告彩礼的事实。同时邢xx的证言认可经手给过被告x元,而原告称经媒人的手给被告x元,由于被告虽未到庭质证,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部分认定,即:经媒人邢辉英手给付被告彩礼款x元。

经庭审,依据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在2008年10月22日经媒人邢xx介绍认识后订婚,2008年11月13日原告与被告大见面时,经媒人邢xx的手原告给了被告x元用于典礼,原告及原告的母亲,祖母等家人还给了被告见面礼2000元。原、被告于2008年11月22日按照农村习俗举行了典礼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同居生活半个月左右,被告便回娘家居住。原告多次叫被告回家未果。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某自行订立婚约的行为虽然法律不予禁止,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由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原告张某某经媒人邢xx给付被告郭某某x元彩礼,被告应酌情予以返还,鉴于原、被告同居生活过一段时间,结合双方生活水平,由被告郭某某酌情返还原告张某某x元的60%为宜,即7800元。原告诉请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原、被告同居生活前,在大见面时原告张某某及其家人自愿给被告郭某某2000元的见面礼,应比照赠与关系处理,故被告郭某某对此2000元不应返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内返还原告张某某彩礼7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苏建新

代理审理员付晨熙

人民陪审员张俊杰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来希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4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