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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甲、闫某乙、教某某、闫某丙、张某某非法搜查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2009年6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乙,男,1971年3月10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09年7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教某某、闫某丙、张某某犯非法搜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教某某、闫某丙、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教某某、闫某丙、张某某进入后河闫某村闫某丁(王某某丈夫)家堂屋,在王某某卧室内大肆搜找现金,后对搜出的现金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闫某甲拿走5万元,被告人闫某乙拿走1万元,被告人教某某拿走6.8万元,被告人闫某丙拿走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拿走3万元。剩余现金被随后进屋的群众哄抢。五被告人所得赃款均已退出。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某丁、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闫XX、王XX、唐XX、闫XX、闫XX、闫XX、宋XX、李XX、周XX、闫XX、李XX、范XX、闫XX、王XX、刘XX、陈XX等人的证言、收条、现场照片、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某甲、闫某乙、教某某、闫某丙、张某某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搜查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某甲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闫某乙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教某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闫某丙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韩宁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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