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秋莉,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孚石油有限公司(x.)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弗吉尼亚州法埃法克斯市X路X号(x,x,x,USA)。
法定代表人德布拉.L.莱尔德(x.x)。
委托代理人顿明月,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美孚石油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2009年3月9日,原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美孚石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元,减半收取七百五十元,由原告河北永隆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姜颖
审判员苏杭
人民陪审员刘某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牛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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