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女,生于1984年4月2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顾惠改,长葛市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4年1月5日,汉族。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3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经常生气、打架。2007年7月,原、被告生气后,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婚前婚后财产合理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认识,2006年4月13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3月13日生育一女王某,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助互爱,多沟通,多理解。因家庭琐事生气后不应动辄诉诸离婚。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生女尚年幼,双方应珍惜夫妻感情,共同维护家庭和睦。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董保明

审判员刘小芳

审判员辛季涛

二OO九年元月九日

书记员成艳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4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