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甲
委托代理人董某乙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告董某丙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丙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某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甲的委托代理人董某乙,杨某某;被告董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某甲诉称:原被告系亲兄弟。原告身边无子女,2007年经村委会计董某民和近门侄子董某领说和,双方签订遗赠抚养协议,被告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原告离世后所有遗产由被告继承。但被告不尽对原告生前抚养义务,生活不照顾,有病不给看,大病不住院光靠在诊所拿药糊弄。在原告身患脑梗塞、高血压、血管性痴呆的情况下,扔到家里不管,2007年5月23日原告昏倒在地。被告仍不管不问,是董某乙,村主任董某喜,张建勋等人找车将原告送到舞钢市人民医院急诊室抢救。治疗过程中被告仅支付500元押金,后再也不出钱了,是原告弟弟董某乙垫付的其他它医药费,出院后被告仍不管不问,原告生活不能自理,一直在原告弟弟董某乙家里由其家人照顾。被告的行为不仅违背遗赠抚养协议,而且有悖天理人伦。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年支付住院费用和出院后的护理误工费用x.51元。
被告董某丙辩称:1、本案起诉不是董某甲的意思表示,系他人利用董某甲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董某甲现在的状况是神志不清,病情是血管性痴呆,不可能有正确的意思表示。2、董某甲和董某丙之间没有遗赠抚养协议,3、虽然董某甲和被告之间没有遗赠抚养协议,但是基于弟兄之间的感情还是给予董某甲很多的照顾,4、即使董某甲和被告之间有合法的遗赠抚养协议,董某甲也没有权利提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支付其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及出院护理费、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的关系是通过协议取得的,但这种协议具有道德伦理内容,不能强制维持。如果抚养人不尽抚养义务,被抚养人只能要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被抚养人可以不支付抚养人已结支付过的抚养费,5、被告现在不管不问原告的根本原因是董某乙的儿子以被告没有把原告及时送到大医院治疗为由打了被告父子,而现在董某乙不愿意继续照顾董某甲,就假借董某甲的名义起诉被告。
经审理查明: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系三兄弟,董某甲身边无子女。
2009年5月14日,原告突发脑梗塞,由董某丙、董某辉、张建勋将其送入舞钢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垫付医疗费736元,原告董某甲于2009年7月1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5335.02元,后经舞钢市新农合大额补助费用2591.51元,由董某甲侄子董某辉领取,现董某甲在其弟弟董某乙家中生活。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实,举证不能的,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董某甲要求董某丙履行遗赠抚养协议,但并未提出充分证据证实遗赠抚养协议的存在,且被告董某丙也否认与原告之间有遗赠抚养协议,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董某丙主张提出现神志不清,不可能有正确的意思表示,未能提供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董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杨某霞
二○○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杜俊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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